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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数量: 606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01-15 来源: 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及《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工作实施细则》(昆科字〔2018〕65号)的文件精神,依照运营交易平台的建设方案和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运营主要是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贷款、出资入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奖励资金来源于知识产权运营政策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运营交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知识产权运营交易的补贴和奖励;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购买;

(3)知识产权运营人才队伍建设;

(4)知识产权运营交易相关的能力建设、项目投资等。

第五条 运营交易奖励资金主要扶持以下主体:

(1)为实现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而受让、被许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

(2)为实现知识产权资产化运作而向他人转让、许可自有知识产权,或以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入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为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

(4)为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运营交易奖励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2. 运营交易在本平台备案登记完成;

3. 运营项目不属于向昆山市外转让专利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七条 运营交易奖励资金扶持的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运营交易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2. 运营交易在本平台备案登记完成;

3. 运营项目仅限于个人以自有专利出资入股昆山企业,且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八条 运营交易奖励资金扶持的投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注册登记;

2. 投融资项目在本平台备案登记完成;

3. 运营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九条 运营交易奖励资金扶持的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正常开展业务的,优先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或有常设机构的;

2. 所服务的项目在本平台备案登记完成;

3. 运营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所述“在本平台备案登记完成”是指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项目按照平台的规定要求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或者由平台促成、协助办理的运营交易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购买、被许可他人的专利,按照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最高1%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为实现知识产权资产化运作向他人许可自有的专利,按照实际交易费用最高0.5%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的,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额最高0.5%给予企事业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额最高1%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十四条 以专利出资入股组建公司的,按照出资入股额最高0.5%给予被入股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奖励的,每家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当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平台发放奖励总额以政策补贴总额为限。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运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运营平台上登记注册。具体按照运营平台公布的详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个人须在运营平台上备案登记运营交易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运营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完税凭证、合同备案登记生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运营奖励原则上每年两次进行集中审核发放,具体时间为知识产权运营政策补贴兑现之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政策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请求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