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知局发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征题”通知(全文)

浏览数量: 424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07-03 来源: 本站



关于向社会公众开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征题工作的通知


国知运函〔2019〕26号


为贯彻落实《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确保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试题。


一、征集内容


按照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个科目,应征试题须符合《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附件1)。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利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二)相关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刑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条约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三)专利代理实务


1.总体要求


(1)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以及对比文件总体领域属通用为宜,技术难度低、专业背景知识少,便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均可准确地理解和答题;


(2)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确定的发明点应立得住,经得起推敲;


(3)文字简洁、清楚,仅依据题面内容即可让考生充分理解并答题。


2.出题思路


征题人可自行设计试题,试题题目可要求撰写权利要求、答复一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客户函等形式或上述内容的组合。若以撰写权利要求为主,可以采用如下主体思路:


(1)给出一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比文件,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权利要求;


(2)再给出改进的实施例,要求在此基础上(包括前面提到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


(3)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加入产品、方法、材料等不同技术方案;


(4)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前后不同申请的申请人的部分相同,在其中加入要求优先权的考点;通过设计对比文件的申请、公开时间来引入抵触申请等考点;或者设置是否得到支持、分案申请、是否清楚等各种考点。


二、征集要求


(一)试题格式要求


征集试题包括选择题(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内容不超出《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范围,试题力求适度的难度和较好的区分度。试卷或试题均可,数量不限,客观题提交内容包括题目、标准答案、试题解析,具体格式参考经典试题样例(附件3),案例分析题须提交试题、试题解析、原始资料以及相关说明(如有必要)。


(二)其他要求


应征人请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zhengti@ciptc.org.cn。


对于截止日期后提交的征题,如来不及考虑作为当年的试题,可自动作为下一年考试的应征试题。


三、奖励机制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对入选的案例和试题具有著作和使用权。符合命题要求的试题且被收入考试题库的,将给予酬金及相关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3.经典试题样例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2019年6月27日


联系电话:010-82966028

征题邮箱:zhengti@ciptc.org.cn


附件1: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pdf


附件2: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一、专利法律知


(一) 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 国防专利条例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施行)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