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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案例入选北京高院《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

浏览数量: 6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4-01-1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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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白皮书(1993-2023)》和《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聚丰园”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选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此外,该案例还曾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白皮书(1993-2023)》和《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聚丰园”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选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此外,该案例还曾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为全面总结北京法院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所积累的审判经验和提炼的裁判规则,在本次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各领域,充分体现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取得的成效。


据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介绍,30个典型案例包括“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涉“冬奥会吉祥物”著作权刑事案等全国首例案件。马库什化合物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利格列汀”晶型专利权无效行政案等案件充分体现了北京法院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所做的努力;《梦幻西游》游戏案、电影《悟空传》商业秘密案等案件有效规制了网络游戏、影视制作等行业的不规范行为;“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老字号“聚丰园”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等案件为推动品牌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北京法院在“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案、“爱奇艺”VIP视频账号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中,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态势及时响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受戒》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坚硬的稀粥》等六作家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百度搜索”垄断纠纷案等案件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案例介绍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3410号


原告: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聚豐園”菜馆源于清朝同治年间,解放后公私合营,1990年更名为“无锡市聚丰园菜馆”,1995年更名为“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1996年股份制改革成立“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营聚丰园公司)。2007年,经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资产纳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产业发展公司)管理运营。2010年,“聚豐園”被列入商务部颁发的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名录。1994年,无锡市聚丰园菜馆在“餐馆、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旅馆”等服务上申请第879965号“聚豐園”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1996年被核准注册。该商标后转让至无锡产业发展公司,2019年9月6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


唐某在“聚豐園”菜馆任副经理多年,“聚豐園”菜馆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私营聚丰园公司,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并与“聚豐園”菜馆当时的权利人国营聚丰园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因私营聚丰园公司对外擅自授权“聚豐園”商标,各方于2013年解除租赁合同,约定私营聚丰园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聚豐園”商标、字号和相关形象标志。2016年,唐某针对在先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同年,私营聚丰园公司申请与在先商标相同标志、相同服务的第22395432号“聚豐園”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并获准注册。2019年,唐某、私营聚丰园公司设立与国营聚丰园公司相同名称的公司。同年,诉争商标转让至该公司。


2019年9月23日,无锡产业发展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时,权利人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予以保护,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代理代表关系,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无锡产业发展公司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唐某及私营聚丰园公司与国营聚丰园公司及其权利继受人无锡产业发展公司之间已构成代理或者代表关系。唐某申请撤销在先商标后由私营聚丰园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攀附国营聚丰园公司“聚丰园”字号及在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其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相同标志“聚豐園”的不当注册行为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专家点评   


本案为保护老字号商标权益的典型商标确权行政案件。通过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准确适用,实现对老字号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效打击了代理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老字号品牌声誉的商标抢注行为,为助力老字号健康传承,强化品牌资源利用,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中起到积极作用。本案所提出的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十年典型案例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