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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快讯 |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具体办法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浏览数量: 48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11-15 来源: 本站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予以规范,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据悉,《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信用修复以及附则等5章27条。



根据《管理办法》,联合惩戒对象为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申请将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管理办法》以推动《备忘录》落地实施为主要目标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出,“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管理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备忘录》的具体落实,是对《备忘录》有关内容组织实施的操作细则。以推动《备忘录》落地实施为主要目标,依据专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对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开展信用修复等程序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明确的期限要求。


“《管理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依法合理限缩、不进一步减损公众利益为基本原则,突出对‘严重失信’‘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办法》中对联合惩戒对象的规定以及应被纳入联合惩戒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均直接来自于《备忘录》。”上述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中对《备忘录》明确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结合实际予以具体确定,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以期在当前工作基础上可实施可操作。同时,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措施和参与部门也均遵从《备忘录》相关规定。

坚持“谁列入、谁负责”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对象为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管理办法》指出,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决定包括: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作出决定的部门。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其他部门提供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联合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惩戒工作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名单管理制度则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真组织开展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大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尊重被惩戒主体基本权益,鼓励其开展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充分保障了主体知悉的权利。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充分保障了公示前主体享有的信息保密的权利。同时,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

《管理办法》还坚持鼓励被惩戒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专门对信用修复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不是工作的最终目的,鼓励被惩戒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主动退出失信名单才是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强调,《管理办法》专门用1章共3条对信用修复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等,鼓励被惩戒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但对于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则不予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