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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 电子邮件:tiaofasi@cnipa.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审查指南”)
附件: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做出规定。
6.1 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6.1.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